瑞安市城市中心區莘塍中單元10-14地塊位于溫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望街道,東臨環鎮東路、農田,南至農田、埠下路,西接農田、學醫路,北鄰東進路,占地面積約28959m2。調查地塊歷史上存在農田、道路、制鞋企業、機械加工廠、注塑加工廠、豆腐廠等,地塊現狀為農田、空地、空置廠房及道路。根據《瑞安市莘塍中單元(0577-RA-BH-05)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08-29、08-30、08-41、10-05、10-06、10-14~10-18、10-29、10-30、10-32、10-33地塊)》(2025年),本項目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二類城鎮住宅用地(070102),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的居住用地(代碼07)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中的“敏感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地塊,責任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1.甲類地塊,是指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的”。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分析檢測結果,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果如下:
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共檢出12項指標,為pH值、砷、鎘、銅、鉛、汞、鎳、鋅、總鉻、氟化物、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石油烴(C10-C40)。本次土壤采樣分析階段,指標砷、鎘、銅、鉛、汞、鎳、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烴(C10-C40)等9項檢出指標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指標鋅、總鉻和總氟化物低于浙江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篩選值。
地塊內地下水總共檢出24項指標,分別為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15項、毒理學指標7項和總鉻。檢出指標濁度、總硬度、溶解性固體總量、氯化物、耗氧量、氨氮和鈉不滿足地下水IV類水質標準,剩余檢出指標均滿足地下水IV類水質標準。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超標指標濁度、總硬度、溶解性固體總量、氯化物、耗氧量、氨氮和鈉不屬于毒理學指標,且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開發,無地下水經口攝入和經皮膚接觸的暴露途徑。因此,在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不開發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標指標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
綜上所述,瑞安市城市中心區莘塍中單元10-14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和敏感用地性質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下一步可作為二類城鎮住宅用地(070102)開發利用,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