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優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及輔助非生產用房地塊位于溫州市樂清市蒲岐鎮西門街村,中心坐標為東經121.045845°,北緯28.173316°,總占地面積約8729m2(合13.09畝)。地塊北側為工業區河,西側為蒲興西路,南側為億達大廈,東側為浙江浙南水產購物中心。根據《樂清市蒲岐鎮城郊片詳細規劃》(2025年)和浙江優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地說明,地塊規劃為商業用地(B1),臨時用途變更為衛生用地(A5)。醫療衛生用地(A5)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屬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分析檢測結果,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果如下:
調查地塊內土壤共檢出8項指標,除pH值外,指標石油烴(C10-C40)、砷、汞、鎘、銅、鎳、鉛等7項檢出指標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調查地塊內地下水總計檢出19項指標,分別為感官性質及一般化學指標14項指標、毒理學指標4項指標和可萃取石油烴。其中,臭和氨氮不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水質標準,可萃取石油烴(C10-C40)檢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剩余指標均滿足IV類水質標準。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2019),上述超標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且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開發。因此,在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不開發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標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
綜上所述,項目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下一步可作為衛生用地(A5)開發利用,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